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債權人順天福利國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欽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淑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陳欽儒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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