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157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甲○○代理人庚○○債務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參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收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㈡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收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