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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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486號抗告人 吳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拍字第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時,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債權之存在,法院亦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明示,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三、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前於民國101年4月16日向其借款
100萬元(下稱系爭債權),借款期間自101年4月16日至
101年7月15日,抗告人並於104年4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抗告人對其所負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後於同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即 楊正榮 ,因抗告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如系爭抵押物。
四、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其已清償上開借款,其並已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五、經查:
㈠、抗告人前於101年4月19日抗告人前為擔保系爭債權之返還,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150萬元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完成登記後,抗告人方於同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下稱系爭信託登記)予楊正榮。因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係發生於系爭信託登記之委託人即抗告人將信託之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受託人之前,核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所定「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相對人自得對信託之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先予敘明。
㈡、又相對人主張因抗告人屆期未為清償,故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拍賣抵押物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各1份、本票1張及收據3紙為證(見司拍卷第5至12頁、第28至36頁),堪認相對人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存在,已為釋明。從而,原裁定就相對人所提上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系爭債權存在,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縱抗告人否認債權之存在,亦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則原裁定據以裁定准予拍賣如系爭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系爭債權業經清償等節,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循訴訟程序另謀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亦經首開最高法院裁定闡釋甚明。準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子寧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建│192│8分之1│├──────────────────┼──┼─────────────┼─────┤│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建│86│8分之1│└──────────────────┴──┴─────────────┴─────┘┌─────────────────────────────────────────┐│建物標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層次│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24│臺北市中山區德│臺北市中山區德│2層│總面積:89.12│全部│││惠段二小段26-4│惠街193巷21號││層次面積:89.12││││、26-8地號│2樓││附屬建物:│││││││陽台:1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