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314號

原告 馬秋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政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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