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1號聲請人 周張 阿妹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周益發 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