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0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謝世章
葉麗玲 謝承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 律師
張立達 律師被告 莊靜宜 上列被告莊靜宜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謝世章、葉麗玲、謝承佑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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