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34號上訴人 王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慶進 、 潘新宗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434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