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斌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