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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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淑琴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丙○○受告知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五日內呈報就追加部分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以利訴訟費用之徵收。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