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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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晉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90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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