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5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50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邱麗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邱麗花於民國99年4月9日8時許,至高雄市○○區○○路○○○巷「馨香企業社」旁之「大華館寄棺室」辦事時,因不滿 翁金枝 停車擋道,乃對翁金枝破口大罵,經 謝瑞宏 勸阻後,被告即離去,而被告事情辦畢後,因不滿謝瑞宏先前勸阻之行為,乃進入「馨香企業社內」,並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毆打上前勸架之告訴人 王惠玲 臉部,致告訴人受有左臉頰擦傷2.5×0.5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邱麗花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於100年3月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傷害案件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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