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72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自訴人阿曼特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 羅聖乾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8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第一審判決(併案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乙○○前因恐嚇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嗣緩刑經撤銷後,於民國96年2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上構成累犯)。猶不知悛悔,於97年10月6日在基隆市○○區○○里○○路○○巷○○號1樓(營業處所在基隆市○○○路○○號)「阿曼特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阿曼特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貨品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7年11月間某日起至98年2月間某日止,向如附表所示往來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貨款後,接續侵占入己,侵占貨款計新臺幣(下同)435,772元。嗣經「阿曼特公司」派員與客戶對帳後,始查悉上情。
二、乙○○前向桃園縣○○鎮○○路○○號「老麥寵物之家」(下稱「老麥寵物之家」)推銷「阿曼特公司」產品未果,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98年1月21日,向「阿曼特公司」偽稱:「老麥寵物之家」以電話訂購如附件所示貨品(售價計79,590元) 云云 ,復填具如附件所示內容之訂貨單於同日上午9時15分50秒許傳真予「阿曼特公司」承辦人,致「阿曼特公司」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98年1月22日上午出貨如附件所示貨物,由新竹貨運司機 吳俊逸 載運至桃園縣○○鎮○○路○○○號指定地點交貨,旋由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到場佯裝為「老麥寵物之家」人員,在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之簽收欄內偽簽「甲○○」簽名,表示由「甲○○」簽收具領貨物之意,持交新竹貨運司機吳俊逸以為行使,以此方式詐得如附件所示貨物得逞,足生損害於甲○○、新竹貨運公司及「阿曼特公司」。
三、案經被害人「阿曼特公司」自訴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皆有證據能力。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實體方面:事實欄部分:
上揭業務侵占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65頁背面、本院卷第36頁),核與證人即「阿曼特公司」會計施穎蓁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62至63頁),並有如附表所示對帳單、銷貨單、出貨單等資料(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18頁證物袋、第72頁、第73頁)、職員聘僱契約、「乙○○桃.竹.苗.區客戶收款明細」及和解契約書各1紙(見原審98年度審自卷第9號卷第5至7頁)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犯行堪以認定。
事實欄部分:
訊據被告固坦承前曾向「老麥寵物之家」推銷「阿曼特公司」產品未果,其有於上揭時間傳真如附件所示訂購單予「阿曼特公司」,告知係「老麥寵物之家」欲訂購貨物,指定翌日送至桃園縣○○鎮○○路○○○號交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伊確有接獲自稱「老麥寵物之家」之訂貨電話,並未勾結他人詐騙公司貨物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98年1月21日訂貨單記載:「客戶資料如下:(老
麥寵物之家○○○鎮○○路○○號(00)0000000彭先生00000000000PS.此次下單之商品請送貨至倉庫領收!(地址如下:○○○鎮○○路○○○號(PS)客戶要明日到貨拜託拜託!彭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00」等語,有訂貨單1紙在卷可按(見原審98年度審自卷第8頁背面)。證人即新竹貨運司機吳俊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附件所示貨物係伊於98年1月22日載運至桃園縣○○鎮○○路○○○號交貨給一名男子,伊送貨的流程係將貨物交給對方,對方當場在簽收單上簽名交給伊等語(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40頁),觀諸卷附客戶簽收單(見原審98年度審自字第9號卷第10頁)記載收件人「老麥寵物之家」,地址:○○○鎮○○路○○○號」,並註記:「請於上午到貨,到貨前務必電話通知,謝謝」,簽收欄內則有「甲○○」之簽名,足認本件係自稱「甲○○」之人○○○鎮○○路○○○號,代表「老麥寵物之家」在客戶簽收單簽名具領如附件所示貨物,再交付予證人吳俊逸。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伊係看自由時報刊登之廣告,於97年12月16日向統一超商購買預付卡門號0000000000,隨即在超商門口連同其餘6張預付卡門號,以每張門號300元之代價,出售予不詳姓名收購門號之成年男子,伊未曾使用過該門號,亦未於98年1月22日到○○○鎮○○路○○○號」簽收貨物等語(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60至61頁),而以肉眼比對上揭客戶簽收單上「甲○○」之簽名與卷附統一超商預付卡門號申請書(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34頁)上「甲○○」之簽名,二者筆鋒、運勢截然不同,應非出於同一人之筆跡,且衡情證人甲○○至愚亦不可能簽寫真實姓名於客戶簽收單上,足認甲○○係遭人冒名具領如附件所示貨物無訛。又被告堅稱其未到場領貨,證人吳俊逸亦未能指認係被告到場領貨(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40頁),應認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到場佯裝為「老麥寵物之家」人員,在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之簽收欄內偽簽「甲○○」簽名領貨。上揭訂貨單所載「老麥寵物之家」住址○○○鎮○○路○○號」及電話「(00)0000000」固屬正確,但「老麥寵物之家」並未向「阿曼特公司」訂購如附件所示貨物,「彭先生00000000000」亦非「老麥寵物之家」人員所使用之手機門號,且「老麥寵物之家」並未在○○○鎮○○路○○○號」設置倉庫,亦無員工叫「甲○○」等情,業據證人即「老麥寵物之家」負責人 彭麗芸 、店長 彭成豪 於原審審理時分別證述綦詳(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38至39頁、第58至59頁)。足見本件「老麥寵物之家」確未於98年1月21日向「阿曼特公司」訂購如附件所示貨物,亦未受領如附件所示貨物。且被告於98年1月21日訂貨單所記載之客戶聯絡電話「彭先生00000000000」及送貨地點○○○鎮○○路○○○號」均屬虛偽不實。
㈡被告於訂貨單上兩次記載聯絡人「彭先生」及聯絡電話「
0000000000」,苟真有人於98年1月21日以電話代表「老麥寵物之家」向被告訂購如附件所示之貨物,該人當係「彭先生」而非不相干之第三人。又被告於98年9月24日原審審理時先陳稱:伊見過「彭先生」,瘦瘦的,身高170公分,操客家口音,晚上在加油站工作等語(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39頁),經證人 彭麗云 告以「彭先生」就是彭成豪後,被告猶陳稱:名片係「彭先生」給的,他是用手機跟伊聯絡的云云(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39頁),意指係「彭先生」以電話向其訂貨。惟當自訴代理人向原審聲請傳喚彭成豪到庭對質時,被告竟改口稱:「打電話向我訂貨的人並不是『彭先生』,因為打電話來訂貨的人聲音很特殊。我沒有證據要調查。」云云(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41頁),其隨訴訟進度任意變更供述,所述復與訂貨單上客觀之記載齟齬,已有可議。且被告始終未能 陳明 來電訂貨者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與「老麥寵物之家」之關係,僅空言:伊說的彭先生就是彭成豪,打電話的人係一男子,但不是彭成豪的聲音,打電話的人是誰伊不認得云云(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59頁反面),益見情虛。再者,被告自承前曾向「老麥寵物之家」推銷「阿曼特公司」產品未果,且持有「老麥寵物之家」名片,可辯識彭成豪之聲音,亦曾前往「老麥寵物之家」拜訪,店面沒有幾坪,不是很大等情(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59頁背面、第66頁)。而依「老麥寵物之家」之營業規模,首次與「阿曼特公司」交易,即訂購售價高達79,590元之貨品,訂貨之人又係陌生男子,復指定送達第三地取貨,被告竟未向「老麥寵物之家」或彭成豪查證,即傳真通知「阿曼特公司」交貨,並註記「客戶要明日到貨拜託拜託!」,顯違常理。足認本件實無陌生男子來電向被告訂貨,訂貨單上之內容均係被告為詐騙「阿曼特公司」貨物所虛構無訛。
㈢被告以內容不實之訂貨單詐騙「阿曼特公司」出貨,並推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到場佯裝為「老麥寵物之家」人員在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之簽收欄內偽簽「甲○○」署名,表示由「甲○○」簽收具領貨物之意,再持交新竹貨運司機以為行使。被告與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且渠等行使偽造私文書詐得如附件所示貨物,自足生損害於甲○○、新竹貨運公司及「阿曼特公司」。㈣綜上所述,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所辯要屬畏罪卸責之詞
,委無足採。被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核被告就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又被告於甚為密接之時、地侵占貨款,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健全通念,咸認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將之視為一個行為較合理,使各舉動構成一單一之犯罪行為,給予一個法律上之評價,應認屬接續犯之單一犯行。被告就事實欄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甲○○」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事實欄之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欺取財,所為上開複數舉動,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而從一法定刑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刑之執行情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又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352號),與本案事實同一,併此指明。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
、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貨款金額及所詐騙貨物之價值,雖與自訴人達成和解,迄未為任何賠償,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業務侵占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0月;就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另說明:新竹貨運貨物客戶簽收單非被告或共犯所有,毋庸宣告沒收;惟客戶簽收單之簽收欄內偽造之「甲○○」署押1枚,並未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收之。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尚稱妥適。又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本件被告與自訴人雖於99年3月15日成立民事和解,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2頁),惟被告並未依和解條件履行,業據自訴代理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4頁背面),難認被告有悔意。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業務侵占部分量刑過重,並否認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趙功恆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業務侵占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附表┌──┬────────┬──────────────┬──────────┐│編號│客戶│被告侵占之貨款│卷證出處││││(單位:新臺幣)│(見原審98年度自字第│││││8號卷第18頁證物袋,│││││編號為原審逐筆加註於│││││單據之編號)│├──┼────────┼──────────────┼──────────┤│1│愛心寵物沙龍│97年11月份貨款960元│編號①之對帳單、銷貨│││││單各1張│├──┼────────┼──────────────┼──────────┤│2│奇利動物│98年1月份貨款2,820元│編號②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2張│├──┼────────┼──────────────┼──────────┤│3│ 熊咩 │97年11月份貨款2,520元│編號③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2,220元│編號④之對帳單1張│├──┼────────┼──────────────┼──────────┤│4│寵物反斗城│97年12月份貨款22,378元│編號⑤之對帳單1張及│││││出貨單8張│├──┼────────┼──────────────┼──────────┤│5│聖恩動物醫院│97年11月份貨款1,110元│編號⑥之對帳單1張│├──┼────────┼──────────────┼──────────┤│6│CAT.COM光復│97年8月份貨款1,560元│編號⑦之對帳單1張││││(經被告於97年11月間某日前往│││││補收之貨款)││├──┼────────┼──────────────┼──────────┤│7│雅芳愛犬美容│97年12月份貨款4,420元│編號⑧之對帳單1張│├──┼────────┼──────────────┼──────────┤│8│芭樂園│97年11月份貨款17,742元│編號⑨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2,470元│編號⑩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23,640元│編號⑪之對帳單1張│├──┼────────┼──────────────┼──────────┤│9│光華寵物城-新竹│97年12月份貨款7,684元│編號⑫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8,995元│編號⑬之對帳單1張│├──┼────────┼──────────────┼──────────┤│10│犬的衣裳│97年11月份貨款5,748元│編號⑭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11,788元│編號⑮之對帳單1張│├──┼────────┼──────────────┼──────────┤│11│富犬寵物│97年11月份貨款29,683元│編號⑯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11張及出貨退回│││││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29,993元│編號⑰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5張│││├──────────────┼──────────┤│││98年1月份貨款11,777元│編號⑱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6張│├──┼────────┼──────────────┼──────────┤│12│濟聖犬貓醫院│97年11月份貨款8,232元│編號⑲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16,282元│編號⑳之對帳單1張│├──┼────────┼──────────────┼──────────┤│13│寵物生活館│97年11月份貨款4,640元│編號㉑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3張│││├──────────────┼──────────┤│││97年12月份貨款506元│編號㉒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2張│││├──────────────┼──────────┤│││98年1月份貨款8,345元│編號㉓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4張│├──┼────────┼──────────────┼──────────┤│14│狗屋寵物坊│97年11月份貨款2,342元│編號㉔之對帳單1張│├──┼────────┼──────────────┼──────────┤│15│愛欣寵物店│97年11月份貨款7,870元│編號㉕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920元│編號㉖之對帳單1張│├──┼────────┼──────────────┼──────────┤│16│IDOG│97年11月份貨款2,070元│編號㉗之對帳單、出貨│││││單各1張│││├──────────────┼──────────┤│││97年12月份貨款4,947元│編號㉘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2張│││├──────────────┼──────────┤│││98年1月份貨款3,450元│編號㉙之對帳單、出貨│││││單各1張│├──┼────────┼──────────────┼──────────┤│17│年糕姐│97年11月份貨款19,152元│編號㉚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5,370元│編號㉛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9,960元│編號㉜之對帳單1張│├──┼────────┼──────────────┼──────────┤│18│ 愛麗絲 │98年11月份貨款1,920元│編號㉝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1,920元│編號㉞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1,920元│編號㉟之對帳單1張│├──┼────────┼──────────────┼──────────┤│19│淯生動物醫院│97年11月份貨款9,414元│編號㊱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9,754元│編號㊲之對帳單2張、│││││出貨單6張│││├──────────────┼──────────┤│││98年1月份貨款1,260元│編號㊳之對帳單1張│├──┼────────┼──────────────┼──────────┤│20│愛汀堡寵物美容精│97年12月份貨款2,358元│編號㊴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2張│││品店├──────────────┼──────────┤│││98年1月份貨款7,424元│編號㊵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5張│├──┼────────┼──────────────┼──────────┤│21│仟麗寵物專業美容│97年12月份貨款12,075元│編號㊶之對帳單1張│├──┼────────┼──────────────┼──────────┤│22│ 皮卡丘 寵物│97年11月份貨款2,760元│編號㊷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2,064元│編號㊸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3,732元│編號㊹之對帳單1張│├──┼────────┼──────────────┼──────────┤│23│僑愛寵物名店│97年11月份貨款1,170元│編號㊺之對帳單1張│├──┼────────┼──────────────┼──────────┤│24│安和動物醫院│97年12月份貨款509元│編號㊻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6張及出貨退回│││││單2張│││├──────────────┼──────────┤│││98年1月份貨款4,762元│編號㊼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2張│├──┼────────┼──────────────┼──────────┤│25│GO澡堂│97年11月份貨款4,383元│編號㊽之對帳單2張│││├──────────────┼──────────┤│││97年12月份貨款6,600元│編號㊾之對帳單2張│││├──────────────┼──────────┤│││98年1月份貨款3,220元│編號㊿之對帳單2張│├──┼────────┼──────────────┼──────────┤│26│中原動物醫院│97年11月份貨款2,58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4,27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1,40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27│澄駿食品行│97年12月份貨款1,380元│編號之對帳單、出貨│││││單各1張│├──┼────────┼──────────────┼──────────┤│28│波比寵物站│97年11月份貨款2,76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1,84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2,30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29│春天動物│98年1月份貨款9,997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出貨單5張│├──┼────────┼──────────────┼──────────┤│30│親愛的寵物生活館│98年1月份貨款90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31│幸福寵舖│97年9月份貨款10,44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係被告於97年11月間某日前往│││││補收之貨款)││││├──────────────┼──────────┤│││97年11月份貨款8,348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4,65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8,32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32│美嘉寵物坊│97年12月份、98年1月份貨款合│編號之對帳單1張││││計6,122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33│百吉生活寵物館│97年11月份貨款1,001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97年12月份貨款2,23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98年1月份貨款2,620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34│蓉的寵物店│97年11月份貨款2,445元│編號之對帳單1張│├──┼────────┼──────────────┼──────────┤│35│ 徐珮甄 │97年12月份貨款1,950元│編號之對帳單、出貨│││││單各1張│││├──────────────┼──────────┤│││98年1月份貨款1,380元│編號之對帳單、出貨│││││單各1張│├──┼────────┼──────────────┼──────────┤││合計│435,7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