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八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就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一○六年二月十三日寄存送達於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同年月二十三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明知其聲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