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莫啟裕
蔡育桃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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