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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