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5之罪乃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6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經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57號刑事裁定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確定,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2、
4之罪所宣告之刑原即非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是其所犯數罪併罰之罪,自無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之適用,而無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刑法第321│有期徒刑│98年4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98年│98年9月2日│││條第1項第│1年2月││度上易字第2108號││││3款│││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98年│98年9月17日││2│制條例第10│7月││度上訴字第3429號││││條第1項│││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98年│98年9月17日││3│制條例第10│4月││度上訴字第3429號││││條第2項│││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4月23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11月19日││4│制條例第10│7月││第1764號刑事判決││││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8年4月21日│本院98年度審訴字│98年11月19日││5│制條例第10│3月││第1764號刑事判決││││條第2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