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王上仁 債務人 王穩勝
一、債務人王上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伍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穩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上仁於民國(下同)90年02月16日邀同王穩勝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正,期限為20年,自90年02月16日起至110年02月16日止,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並有利息之約定,其中(1)新臺幣800,000元正,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目前利率2.12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其中(2)新臺幣2,200,000元正,貸款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042%計算,目前利率2.417%,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住宅貸款契約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為憑。
(二)詎料自101年01月16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尚共積欠本金1,905,908元整及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金額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又債務人王穩勝為一般保證人,自應負保證責任,故如對其債務人王上仁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王穩勝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209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上仁、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05057│穩勝│1月16日起││三七五│││元│││││├──┼───┼─────┼──────┼──────┼───────┤│002│新臺幣│王上仁、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0085│穩勝│1月16日起││四一七│││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上仁、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5057│穩勝│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上仁、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0085│穩勝│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