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頂替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昭德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周宛瑩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