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49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補正之;若有委任乙○○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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