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65號原告丙○○原告兼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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