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風吉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法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748號),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黃明展」之記載,應更正為「卓春慧」。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固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誤繕致與原本所載不符,又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記載法官為「卓春慧」,正本卻誤繕為「黃明展」,致與原本所載不符,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本件原判決正本法官「黃明展」之記載,應更正為「卓春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江芳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