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7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70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陳凱軒 即 陳昶宇 債務人 楊珮琪 即 楊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凱軒即陳昶宇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楊珮琪即楊于慧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9,44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陳凱軒即陳昶宇自民國10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449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楊珮琪即楊于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爰聲請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