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182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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