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丙○○被告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176元(即原告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訴日止對被告乙○○可執行之債權額本金793,867元加利息46,309元;利息係自93年10月16日起計至起訴日94年12月19日止,以1年2個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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