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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