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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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緝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誣告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於94年10月3日起執行羈押。現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於94年12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5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