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0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黃水鎮 債務人 方介倫 債務人 方翊 先兼法定代理 方信昌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方翊先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簡旭紅 之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方介倫、方信昌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方介倫、方信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萬壹
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