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忠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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