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90號被告 康來旺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290號贓物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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