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清賢上列被告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清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清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5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6年11月17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3年4月2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11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3月5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2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裕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