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92號原告 施汪伶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 律師
吳明益 律師被告 劉國福 原住花蓮縣○○市○○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於民國105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6年12月4日宣示判決,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12月15日15時30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粘柏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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