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楊媺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楊媺玲│花蓮一信營業部│105年9月19日│50,000元│R0000000│16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