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6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林文正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亦規定甚明。是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受刑人本人並非有權聲請之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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