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丙○○住被告匯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丁○○住訴訟代理人甲○○住
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萬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