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三八號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略以:被告係主動到案說明,於本案偵審過程中充分配合,且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又被告所為應僅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罪,應非檢察官所指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之罪,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起訴,該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述應予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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