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即 王祥裕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