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31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 告 謝佳親
許碧瑛
謝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