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9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信琮
被   告  章宗傑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97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6月15日上午9時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
改制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申請魔
力現金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憑該卡於自動付款機器辦理取款
、轉帳支出款項,惟應依約還款,詎被告自民國94年12月17
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未清償。又寶華銀行業於95年7月5日將上開債權及權
義等轉讓訴外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挺鈞公司),挺鈞
公司復於99年1月13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提
出經濟部函、現金卡申請書、魔力現金卡約定書、往來明細
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17元
合計1,117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