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梅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恩立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被告 楊恩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PORSCHE廠牌CAYENNES型,2015年7月出廠,排氣量3604CC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及汽車鑰匙、行車執照,及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返還上開動產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開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至於請求金錢部分屬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又系爭車輛起訴時之價值經原告陳報為1,888,000元至1,998,000元之間,有中古車資料在卷可憑,取其中間值為1,943,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