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兼受刑人陳聖儒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兼具保人陳聖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以下稱受刑人)兼具保人陳聖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受刑人兼具保人於民國105年4月1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其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南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下稱新竹地檢署)對受刑人代為執行,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及居所地合法傳喚受刑人應於107年7月10日上午9時30分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無故未遵期到署執行;檢察官復囑託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對受刑人拘提,因受刑人行方不明,逃匿在外而未拘獲等情,此有臺南地檢署107年6月7日南檢文丁107執5116字第1079018343號函1份、新竹地檢署107年8月10日竹檢錫執典107執助497字第1070025143號函1份、新竹地檢署受刑人執行傳票送達證書3紙、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7年7月30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070018390號函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份及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107年8月1日竹縣橫警偵字第1078002536號函暨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2份在卷可考;且本院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資料,亦顯示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基上,足資認定受刑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其業已逃匿之情甚為明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佳佑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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