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昌正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昌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昌正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二罪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017號)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同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怡秀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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