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燦龍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燦龍因恐嚇罪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原聲請意旨誤載為四年),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上訴本院後,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三六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九號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九年六月九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一九五四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