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思愉 即 葉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壹佰捌拾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壹佰捌拾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