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判決書及98年度審訴字第714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8年4月2日下午│98年5月14日下午│98年5月14日上午│98年6月29日上午│98人6月29日中午│││5時│1時15分前之某不│8、9時許│6、7時許│12時許││││詳時間││││├─────┼────────┼────────┼────────┼────────┼────────┤│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及案號│字第756號、第87│字第756號、第87│字第756號、第87│字第1321號│字第1321號│││4號│4號│4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59│98年度審訴字第59│98年度審訴字第59│98年度審訴字第71│98年度審訴字第71││事││6號│6號│6號│4號│4號││實├──┼────────┼────────┼────────┼────────┼────────┤│審│判決│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59│98年度審訴字第59│98年度審訴字第59│98年度審訴字第71│98年度審訴字第71││定││6號│6號│6號│4號│4號││判├──┼────────┼────────┼────────┼────────┼────────┤│決│確定│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