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7號抗告人富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本院99年度司票字第2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若係實體上問題,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非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號、57年臺抗字第76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已屆期,經提示均未獲付款,屢為催討,未蒙置理。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票5紙為證。原裁定予以准許如附表編號2~5號所示本票得為強制執行,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承攬相對人「台南縣鹽水鎮月津港風華再現永成戲院工程」之木作工程部分,之後因主結構棟梁部分不堪使用,必須變更或追加材料,工期之延誤在於相對人未能配合監造單位 陳智宏 建築師之要求施作方式完成室內柱墩、外廊道柱墩及販賣機土台,造成抗告人無法完成後續工程,監造單位要求抗告人對後續之工程停工。嗣經抗告人多次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改善,均置之不理,本件違約責任在於相對人。依兩造工程契約書第10條規定,相對人要求提供相當於工程款之支票或本票,抗告人於98年5月20日領取新台幣(下同)739,380元外,工程進行中請款11次共3,163,380元,並由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5張本票交予相對人作為抗告人領款屢約之保證,惟抗告人之未能就木造部分繼續施工,乃因相對人之缺失導致,故該違約責任仍屬相對人,聲請人自不得就抗告人交付保證本票予以提示或向鈞院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為此對於原審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更為合法之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審查,以決定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且原法院亦就系爭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依非訟事件程序進行審查,認定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存在,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依法並無違誤。縱抗告人主張之上開情事為真,惟此亦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兩造間對此倘仍有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酌,法院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吳靜怡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未載│500,000元│500,000元│98年7月13日│98年7月13日│TH-NO-836080│6││├──┼───────┼───────┼────────┼──────┼──────────┼───────┼───┼───┤│002│98年9月11日│300,000元│300,000元│未載│98年9月11日│CH-NO-366979│6││├──┼───────┼───────┼────────┼──────┼──────────┼───────┼───┼───┤│003│98年9月29日│300,000元│300,000元│未載│98年9月29日│CH-NO-366980│6││├──┼───────┼───────┼────────┼──────┼──────────┼───────┼───┼───┤│004│98年10月22日│247,000元│247,000元│未載│98年10月22日│TH-NO-102376│6││├──┼───────┼───────┼────────┼──────┼──────────┼───────┼───┼───┤│005│99年1月6日│250,000元│250,000元│未載│99年1月6日│CH-NO-366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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