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6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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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61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本票所載到期日(96年1月1日)係在
發票日(97年12月31日)前,到期日應視為無記載,請另表明提示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後起算)。另本件請求聲明事項所載發票日、到期日等均與本票不符,請併予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