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勞上易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上易字第68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被上訴人 林錦明
陳國基 謝濟全 邱偉仁 陳俊仁 周合德 李景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除附表外),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上訴人另辯稱:原判決未對特定工作條件之內涵提出具體看法,如以中班之工作時間為下午2時至10時,依現今生活形態,尚非所謂特定工作條件,且較早班須暴露在室外之工作環境優良,故原判決僅以夜點費是輪班之特定工作條件之勞務對價,未免速斷,且不符現今社會通念及生活模式。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8、49條之規定係限制童工及女工於該時段工作,並非適用全體勞工,且係指下午10時至翌晨6時(童工則為下午午後8時至翌晨6時),然中班(小夜)輪班時間為下午2時至10時,且於下午5時後連續工作4小時以上即可領取夜點費,故縱認晚班(大夜)之值班時段附加勞工從事勞務工作之辛勞,然中班(小夜)則與日班之工作環境或工作內容無異,基於薪資平等原則,工資不應比日班為多,足見其夜點費不具勞務對價性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院關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領取之系爭夜點費是否屬工資而
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㈡上訴人雖以前詞為辯。惟查,上訴人為24小時全天候開工,
採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之三班輪流作業。各班工作性質相同,僅服勤時間不同,且上訴人發給之夜點費每人每日金額相同,不因員工作業種類及職等而有差異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由此足見被上訴人在職期間輪值大、小夜班已具有常態性,是上訴人依被上訴人在職期間輪值大、小夜班所給予之夜點費,自不屬因臨時性之業務需求所偶爾發放之款項,而屬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顯見制度上具有經常性。又夜間工作因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運作,將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人身安全,乃屬於眾所周知之事實,勞工通常亦不願意在此時段服勤;然就雇主而言,如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作業,亦有助於其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則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輪值小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至中班工作時間為下午2時至10時,此為上訴人所自承,工作時間與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人體生理時鐘相違,被上訴人因輪值中班工作而領取之小夜點費,既為輪值勞工所獨有,且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應認具勞務對價性。是上訴人辯稱中班人員之工作時間依現今生活型態,並不影響勞工身心狀態云云,要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89年9月25日廢止,下稱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規定、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84條之2等規定,請求上訴人分別給付如附表各編號「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各編號「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勃諺附表編號姓名舊制年資清算日期(民國)舊制年資基數(個)平均夜點費(新臺幣,下同)應補發金額利息起算日1林錦明109年7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前0.00000退休前3個月5,300.0000元204,692元109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後38.50000退休前6個月5,316.6667元2陳國基109年7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前14.33333退休前3個月5,250.0000元230,117元109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後30.66667退休前6個月5,050.0000元3謝濟全109年7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前0.00000退休前3個月4,800.0000元187,783元109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後38.00000退休前6個月4,941.6667元4邱偉仁109年7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前5.83333退休前3個月5,433.3334元233,633元109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後37.16667退休前6個月5,433.3334元5陳俊仁109年7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前0.00000退休前3個月5,116.6667元158,329元109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後39.50000退休前6個月4,008.3334元6周合德109年7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前4.00000退休前3個月4,983.3334元185,233元109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後38.00000退休前6個月4,350.0000元7李景星109年7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前10.16667退休前3個月5,166.6667元226,404元109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實施後34.83333退休前6個月4,991.6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