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周東茂 被告 王志男 上列被告王志男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對共同被告 王志龍 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就被告王志龍為無罪之諭知而以判決駁回在案;另共同被告 周伯諺張豐華葉家暐駱升鴻林俊男 之刑事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王瑜玲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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