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曜宏選任辯護人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本件被告曾曜宏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