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7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7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田宴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田宴蓉於民國93年7月16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使用,聲請人發予信用額度新臺幣5萬元整,且債務人於94年9月20日聲請調高信用卡額度為新臺幣35萬元整,出帳單日為每月20日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供其使用,債務人得憑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聲請人於每月郵寄被告繳款通知。
㈡依契約第15條約定債務人得選擇循環信用彈性付款;於繳
款截止日前未繳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聲請人得自結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39計收循環息。
債務人田宴蓉於繳款截止日前未清償最低應繳金額時,除計收循環息外,聲請人得以每期逾期繳款固定以每筆新臺幣100元計收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3期,如有中斷未連續者即重新計算逾期期數;並得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約定條款第23條)㈢詎債務人田宴蓉於民國106年1月起即未依約繳付,累積帳
單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32,338元整(其中本金為新臺幣326,567元整、利息為新臺幣5,471元整、違約金為新臺幣300元整)及詳如附表所示自106年0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迭經催討仍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7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宴蓉│其中77499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326567││自106年04月2││76│││元││1日起││││││├──────┼──────┼───────┤││││其中91814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6│││││自106年04月2││69│││││1日起││││││├──────┼──────┼───────┤││││其中106728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自106年04月2││92│││││1日起││││││├──────┼──────┼───────┤││││其中14315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自106年04月2││07│││││1日起││││││├──────┼──────┼───────┤││││其中36211元│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4│││││自106年04月2││24│││││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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